保护“临潼石榴”名果品牌,促进市场公平交易,维护群众和来临游客的权益,对108国道斜口段的占道经营摊贩进行取缔 临政办发〔2016〕109号 关于取缔108国道斜口段马路市场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治理和交通安全管理,保护“临潼石榴”名果品牌,促进市场公平交易,维护群众和来临游客的权益,区政府决定,对108国道斜口段的占道经营摊贩进行取缔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工作目标 彻底取缔108国道斜口段(姜沟立交至新高速出口)占道摊贩。 二、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,区政府决定成立区108国道斜口段占道经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,组成人员如下: 组 长:杨 兵 区委常委、副区长 副组长:房安宏 副区长 邹 林 副区长 成 员:王旭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有权 区金融办副主任 宋光明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国争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彬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姚晓宁 区农林局局长 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晓伟 质监分局局长 丁 莹 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 超 斜口街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,办公室主任由宋光明同志兼任,副主任由刘有权、王彬、王国争同志兼任。主要负责组织协调、信息沟通、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。 三、取缔范围和市场设置 本次集中取缔范围为108国道斜口段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石榴摊贩,取缔后各经营户进入斜口街办新建的石榴市场进行销售。 四、工作任务 本次集中取缔活动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,斜口街办、城市管理局、农林局、公安分局、工商分局、质监分局等部门配合,开展联合集中取缔活动,任务分工如下: 交通运输局: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后勤保障工作,同时配备足够人员负责取缔后占道经营摊点的环卫保洁工作。 斜口街办:负责整治前期的宣传,做好经营户的思想工作;配合取缔工作,负责占道经营户的安置和斜口石榴市场的日常管理;负责石榴市场标识标牌等设施安装。 城市管理局:配合交通运输局、斜口街办做好取缔工作。 质监分局:根据《计量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按照工作职责,严格查处缺斤少两、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,严查 “八两秤”,上限处罚,切实维护群众和游客的合法利益。 工商分局:参与联合执法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坚决制止和打击以劣充好、游售兜售、欺诈游客等损坏临潼石榴形象的行为。 农林局:及时对外公布石榴成熟期,引导广大种植户销售成熟石榴,保障临潼石榴品质。 公安分局:负责协调治安、巡警、交警、斜口派出所整治108国道斜口段占道违规停放车辆,加强巡逻,做到严管重罚;做好取缔过程中治安保障工作,对于聚众闹事,不听劝阻者,第一时间带离现场,确保取缔工作顺利进行。做好108国道斜口段的交通疏导、违法停车购物及取缔后的日常交通管理工作,确保道路畅通。 五、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取缔工作共分三个阶段。 第一阶段:宣传动员阶段(9月 8 日至9月 11 日)共3天 。各成员单位联合发布通告,向占道经营户说明占道经营的危害及区政府取缔占道经营的决心,同时由区交通运输局安排100人,城市管理局安排30人,公安分局、斜口街办各安排22人,农林局、质监分局、工商分局各安排10人,组成204人联合宣传队伍,分7组,以组为单位向经营户发出书面通知,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。各单位于2016年9月9日(星期五 )上午10:30在芷阳广场集合,统一行动。 第二阶段:集中取缔阶段(9月 12日- 14日)共3天。按照区交通运输局100人,城市管理局40人,公安分局、斜口街办各30人,农林局、质监分局、工商分局各10人,组成230人强行取缔队伍,分7组实施统一取缔,对拒不撤离的占道经营户进行强行取缔。各单位于2016年9月12日(星期一 )上午9:30在芷阳广场集合,统一行动。 第三阶段:值守巩固阶段(9月 15 日至10月7日)共 23天。按照区交通运输局80人,城市管理局20人,公安分局、斜口街办各20人,组成140人联合值守队伍,分4组(以斜口街办、交通运输局、城市管理局、公安分局为序排列),按照每组排序不分节假日对取缔后的108国道斜口段进行常态化巡查值守,每组不低于25人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,确保取缔成效。 六、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。108国道斜口段整治工作是解决城市管理顽疾,根除安全隐患,维护临潼对外形象,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,结合各自工作职责,组织好人员,认真摸底排查,迅速安排部署,扎实推进整治,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。 二是积极行动,通力协作。各单位按照任务分工,加强联系,相互配合,所有参与联合取缔工作的部门务必按要求组织足够工作人员,明确分工,相互协作,确保取缔工作顺利完成。 三是加大宣传,营造氛围。占道经营的取缔事关群众切身利益,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,区电视台、《人文临潼》要加大宣传力度。各相关单位要采取组装宣传车、发放通知、走村入户等方式,逐户做好宣传,要做到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。让经营户明白利害关系,引导群众在市场内从事销售行为,真正做到方便服务群众,努力为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 |